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偃法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少军与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429号刘少军申请执行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少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张应茹、张巧红长期在外、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洛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会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弼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