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军诉马进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马金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李军,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族。被告马金财,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土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诉被告马金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军经我院依法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经本人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