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杜英与官金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英,官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杜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金红,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杜英与被执行人官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为清偿的借款等共计6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