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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兴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956号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成永芳,公司员工。被告窦兴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兴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