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永兵与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兵,陈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66号原告:赵永兵。被告:陈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兵与被告陈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兵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永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