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宪宏诉被告黄井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宏,黄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056号原告孟宪宏。被告黄井峰。原告孟宪宏诉被告黄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宪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井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宪宏诉称:2014年2月24日,被告从我处借款2万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此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万元。被告黄井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黄井峰向原告孟宪宏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黄井峰”的借条1枚。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枚在卷佐证,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黄井峰在原告孟宪宏处借款2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说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并未明确约定,所以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井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宪宏借款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