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天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天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李天龙,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龙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1.6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