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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奉华与被告孙文发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奉华,孙文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杨奉华,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发,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敦化市丹江街玫瑰园小区16号楼2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奉华诉被告孙文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奉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杨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