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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子武与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冒博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子武,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冒博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邢宏洋,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17。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冒博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代理人:郭俊德,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燕,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子武、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冒博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陈子武、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子武、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子武、珠海汉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