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施红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1号罪犯施红宇,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红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人民币1138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无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在重庆市渝都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整风、黄海出庭履行职务,渝都监狱指派民警陈雪梅到庭提出减刑建议,民警张天洪、罪犯卢华平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罪犯施红宇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财产刑。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所报有关罪犯施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已执行财产刑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施红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施红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三六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审 判 员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