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忠,吴平,厦门晓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龙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忠,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平,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晓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被执行人陈龙翠,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丽忠与被执行人吴平、厦门晓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丽忠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债务担保人江达发于2015年4月27日代被执行人吴平偿还1000000元,但尚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本息。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陈龙翠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89号2508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林丽忠与被执行人陈龙翠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丽忠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