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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韩平平与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平,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韩平平,女,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与威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晓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平诉被告吉林省信邦威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告的注册地虽登记为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5号,但被告并不在此地实际营业,其实际营业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与威海路交汇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