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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进庚、黄秀英等与黄少航、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黄进庚。原告黄秀英。原告黄荣生。法定代理人黄进庚,(系黄荣生祖父)。法定代理人黄秀英,(系黄荣生祖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航。被告覃胜,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住田东县平马镇合恒村那里屯9组13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学荣,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庚、黄秀英、黄荣生与被告黄少航、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庚、黄秀英、黄荣生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进庚、黄秀英、黄荣生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庚、黄秀英、黄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黄进庚、黄秀英、黄荣生负担。审判员黄培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黄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