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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文彬与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彬,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彬,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法兴,公司经理。本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