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王春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王春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春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凤艳与王春术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术没有实际可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