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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王春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王春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春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凤艳与王春术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术没有实际可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