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佩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佩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891号罪犯高佩建,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佩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罪犯高佩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大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佩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其前抢劫罪判处的无期徒刑,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罪犯高佩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至2031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高佩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佩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佩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佩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