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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颜某某,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