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90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乔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乔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