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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丁某。被告: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丁某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