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秋辉与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揭宏靖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陈秋辉,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县人,住福建省长乐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184291-X。法定代表人余美核,董事长。被告揭宏靖,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70708-0。法定代表人林代勇,执行董事。上述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建峰,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辉诉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揭宏靖、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秋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秋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陈秋辉负担。审判员黄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周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