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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灿江与毛魏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江,毛魏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陈灿江。被告毛魏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63号医药大厦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灿江与被告毛魏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灿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