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诉前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桂芳与被申请人易智华、胡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芳,易智华,胡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65号申请人袁桂芳,女,1968年2月2日生。被申请人易智华,女,1970年12月19日生。被申请人胡卫星,男,1967年2月1日生。申请人袁桂芳因与被申请人易智华、胡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所有的50型铲车壹台和住房壹套总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智华、胡卫星在银行金额21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