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429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市分公司诉石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4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伟,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石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50元,退还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