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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永年县龙泉万事达标准件厂与保定市东方冠龙铸业有限公司、周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91-1号原告:永年县龙泉万事达标准件厂。负责人:赵红军,该厂厂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龙泉村北。被告:保定市东方冠龙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木东,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村工业区。被告:周木东。被告:黄金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龙泉万事达标准件厂诉被告保定市东方冠龙铸业有限公司、周木东、黄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龙泉万事达标准件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告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金融机构600000元的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保定市东方冠龙铸业有限公司、周木东、黄金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三被告在金融机构60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继德代理审判员卢航人民陪审员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