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兆丰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陈庭芳、佛山市高明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庭芳,佛山市高明兆丰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庭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兆丰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邱艾。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陈庭芳。上诉人陈庭芳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合同签订地也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