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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国者与李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者,李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119号原告朱国者,男,1971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李彬,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者诉被告李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者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国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