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米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14年11月份以来在定边县长城南街好莱坞KTV楼下租赁房屋,陆续介绍王瑞、强瑞霞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与客人在租赁房屋内谈好价钱后,将客人带到昌盛招待所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孔某某每次从中抽取嫖资50-100元,总共获利364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八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艾某某、强某某、常某某、王某、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孔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孟昭江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