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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寿年与被执行人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寿年,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邱寿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霞,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邱寿年与被执行人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寿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寿年借款15000元。被执行人马霞于2015年7月16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