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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XX诉刘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刘XX,女,1990年1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刘XX,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