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XX诉刘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刘XX,女,1990年1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人。被告刘XX,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