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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闫斗山与吕培华、姚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斗山,吕培华,姚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闫斗山。委托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培华。被告姚志平。原告闫斗山诉被告吕培华、姚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媛媛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斗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瑞华,被告吕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斗山诉称,2010年9月6日,被告吕培华向我借款20000元,承诺月息1.5%,我提供借款后,吕培华向我出具了借条,此后,我向吕培华催收,均没有收获。又因该借款发生时吕培华与被告姚志平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吕培华、姚志平共同立即向我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借款之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吕培华辩称,闫斗山起诉借款过程属实,我已支付了3600元的利息。借钱时没有与闫斗山约定该借款是我的个人债务。我与姚志平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离婚,我借的钱与姚志平无关。闫斗山向我催收过,我没有继续付息和还本,因经济困难,愿意分期还本付息。被告姚志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被告吕培华向原告闫斗山提出借款20000元,并承诺月息1.5%,闫斗山筹款20000元交付吕培华后,吕培华当即出具了借条,嗣后,吕培华分次向闫斗山支付了利息3600元,闫斗山因多次催收该借款本息无获而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吕培华与被告姚志平于198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05年4月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本案诉讼时,二人婚姻一直呈存续状态。上述事实有原告闫斗山提交的闫斗山的身份证、被告吕培华、姚志平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被告吕培华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闫斗山与被告吕培华的当庭一致陈述等本院采信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吕培华与闫斗山约定借款月利率1.5%,超出限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吕培华收到闫斗山提供的借款后应当支付受法律保护部分的利息,吕培华已支付的3600元应予以扣减。吕培华与闫斗山未约定还本时间,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借人依法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闫斗山向吕培华催收后,吕培华应当及时还本付息。涉诉借款发生在吕培华与姚志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吕培华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吕培华与闫斗山间未明确约定借款为吕培华的个人债务,且吕培华与姚志平之间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对原告闫斗山主张涉诉借款为吕培华与姚志平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闫斗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按月自2010年9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吕培华已支付的利息3600元从利息金额中予以扣减;被告姚志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闫斗山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吕培华、姚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法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