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文成云与张如德、郭光荣、张维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文成云,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象龙寺村一组26号村民。被告:张如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象龙寺村四组46号村民。被告:郭光荣,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新益村八组32号村民。被告:张维龙,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新益村一组2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云诉被告张如德、郭光荣、张维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云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成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文成云负担。审 判 长  王帮银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