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文成云与张如德、郭光荣、张维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文成云,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象龙寺村一组26号村民。被告:张如德,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石桥象龙寺村四组46号村民。被告:郭光荣,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新益村八组32号村民。被告:张维龙,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新益村一组2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云诉被告张如德、郭光荣、张维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云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成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文成云负担。审 判 长 王帮银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