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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宝钟与莫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钟,莫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梁宝钟,男,汉族,住德庆县。被告:莫旭文,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钟诉被告莫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宝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