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梁宝钟与莫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钟,莫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梁宝钟,男,汉族,住德庆县。被告:莫旭文,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宝钟诉被告莫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宝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劲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