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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祥铭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祥铭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2077号罪犯黄祥铭,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服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祥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8日入监。执行机关广西区新康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祥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值班护理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任务,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71.04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祥铭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祥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祥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