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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慧红与汪海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慧红,汪海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余慧红。委托代理人邵吉永、陈建军。被告汪海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慧红诉被告汪海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慧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由余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