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闫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结为“夫妇”,2012年8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3月1日儿子闫某甲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不想维持这一痛苦的婚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2014年8月19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贵院调处撤诉,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现仍一直分居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闫某甲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3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又生育一个孩子,我不想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秋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同年农历11月18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生一子闫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正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的姑姑与原告又发生了吵闹,原告因此离家不归,并于2014年3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自愿撤回起诉。被告方多次做原告的和好工作,但原告执意不回被告家,并于2015年1月诉来本院。经本院做调解工作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一子,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并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夫妻还是可以重归于好。因此,原、被告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信人民陪审员 张竹梅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