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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兆彬与何茂任、何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彬,何茂任,何茂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兆彬,男。委托代理人:葛均全,莒县店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茂任,男。被告:何茂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彬与被告何茂任、何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彬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何茂任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兆彬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