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兆彬与何茂任、何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彬,何茂任,何茂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陈兆彬,男。委托代理人:葛均全,莒县店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茂任,男。被告:何茂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彬与被告何茂任、何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彬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何茂任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兆彬负担。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王晓飞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