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武卫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佩茹,武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魏庆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宏姝,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佩茹,女,1937年4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卫,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周朝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武钢,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置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8月,马佩茹、武卫共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2年9月25日,东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建设办公室出具《安置通知》,内容为:东城区××50号商业用房由北京市王府井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开发公司)安置给市政拆迁户武润生所有,并办理房产证(私有)。后王府井开发公司与王府井置业公司合并,由王府井置业公司继续履行职责。王府井置业公司(甲方)与武润生(乙方)签订《商业回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地安门东大街50号商业用房41平方米安置乙方使用: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武润生去世后,该房屋由马佩茹和武卫共同继承。2014年7月25日,该房屋的屋顶楼板突然掉落两块,第二天又掉落两块,将房屋里的货柜砸坏,货柜里的名贵药材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后,马佩茹、武卫及时对房屋进行了加固,并请求王府井置业公司来处理,遭到王府井置业公司拒绝。马佩茹、武卫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府井置业公司赔偿北京市东城区××50号房屋维修工程款72465.57元;2、请求判令王府井置业公司赔偿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5个月)的租金损失64022.74元;3、判令王府井置业公司赔偿司法鉴定费100000元;4、请求判令王府井置业公司赔偿公证费3710元(共计240198.31元);5、判令王府井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王府井置业公司辩称:造成本次事故是多方面的,其中可能有建筑标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倒塌的原因还有防水年久失修,没有进行修缮等。房屋倒塌时正值雨季,而马佩茹、武卫这些年都没有对房屋进行修缮,所以我公司认为责任应该是分担的,我公司不同意马佩茹、武卫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北京市东城区××50号商业用房由王府井开发公司安置给市政拆迁户武润生所有。在《商业回迁协议》中甲方为王府井开发公司,但甲方加盖公章为王府井置业公司。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卖房人亦登记为王府井置业公司。武润生2008年6月去世,东城区××50号商业用房由马佩茹、武卫继承,并办理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证书。2014年7月25日东城区××50号1幢1层商业用房屋顶楼板突然掉落两块,相隔一天后又掉落两块。经武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东城区××50号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涉案房屋屋面板与支座无联结构造,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2.涉案房屋屋面相邻板之间无联结构造措施,屋面整体性差。3.涉案房屋屋面板钢筋网连接方式、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4.涉案房屋屋面板下网主筋设置、分布筋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涉案房屋屋面板下网锚固筋直径小于主筋直径,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6.涉案房屋屋面板受拉钢筋配筋率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7.涉案房屋屋面板抗剪强度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武卫支付鉴定费10万元。马佩茹、武卫对房屋进行修缮,支付了修缮费用共计72465.57元。经王府井置业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造价金额为70803.36元。王府井置业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本次纠纷所涉房屋为商业用房,马佩茹、武卫对外出租,因房屋顶楼板掉落,2015年2月张海英诉马佩茹、武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一、马佩茹、武卫于判决生效之日退还张海英租金二万四千七百二十元;二、马佩茹、武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张海英吸顶灯、灯带、筒灯、监控设备、展示柜、保鲜柜损失共计七万九千四百四十四元;三、马佩茹、武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张海英租金损失九千元;四、马佩茹、武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张海英公证费支出三千五百元;五、驳回张海英其他诉讼请求。经询问马佩茹、武卫,承租人张海英另有其它与租赁相关纠纷尚未解决,并同意与张海英租赁相关纠纷在最终确定损失后另行与王府井置业公司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王府井置业公司作为卖房人应将符合相关建筑规范的房屋交付买房人武润生。在发生房屋楼板掉落后,经鉴定王府井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的结构、设置、强度等部分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在王府井置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依据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马佩茹、武卫,在使用房屋时存在故意损坏诉争房屋的情况下,王府井置业公司对马佩茹、武卫修缮房屋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参考鉴定结论,法院确定王府井置业公司应赔偿马佩茹、武卫房屋维修费用为70803.36元。由于涉诉房屋另有纠纷未解决,马佩茹、武卫主张相关损失确定后另行解决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马佩茹、武卫人民币七万零八百零三元三角六分;二、驳回马佩茹、武卫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王府井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房屋维修费由马佩茹、武卫和王府井置业公司共同负担。王府井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王府井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有一定瑕疵,但并不是导致楼板掉落的唯一、直接、必然的原因。2.马佩茹、武卫对房屋疏于管理、修缮,在取得产权后多年时间未对房屋进行正常的维护,是导致房屋楼板掉落的重要原因。马佩茹、武卫均同意原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房屋产权复印件、房屋转移资料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复印件、公证文书、施工合同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鉴定管理所鉴定报告、律师函、邮寄单及快递件送达查询结果、光盘、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府井置业公司作为卖房人,应保证其交付房屋的建筑质量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在结构、设置、强度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特别是涉案房屋屋面板与支座无联结构造、屋面相邻板之间无联结构造等问题是导致本次屋顶楼板掉落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王府井置业公司对于本次事故具有过错,应对房屋现所有权人马佩茹、武卫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相应鉴定结论,判决王府井置业公司赔偿马佩茹、武卫房屋维修费用70803.3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府井置业公司上诉主张涉案房屋质量瑕疵并非楼板掉落的直接原因,认为马佩茹、武卫对房屋疏于管理、修缮是楼板掉落的重要原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上诉请求,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定费105000元,由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