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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张太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张太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19-2号原告吕国华。被告张玉荣。被告王振民。被告张崇芳。被告张太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华诉被告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张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张太武位于青州市颐德花园小区商铺A座3座-10号房屋一处,同时提供本人所有的财产一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太武位于青州市颐德花园小区商铺A座3座-10号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