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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琚思远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琚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4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琚某某,男。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琚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琚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涛审 判 员  闫建华代理审判员  姬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