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苍南县天祥棉纺厂与陈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天祥棉纺厂,陈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保字第3号申请人:苍南县天祥棉纺厂。投资人:林细良。委托代理人: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德华。申请人苍南县天祥棉纺厂因与被申请人陈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德华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的房产在人民币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苍南县天祥棉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德华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宜山***的房产(以5万元为限,所有权证号00024089);查封期间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