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