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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行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唐士基、 唐倩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士基,唐倩,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行初字第67-1号原告唐士基,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唐倩,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允鹏,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第三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唐士基、唐倩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陈   卫   东审判员 叶惠东审判员俞春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双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