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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宁岗与被执行人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宁岗,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颜宁岗,女。被执行人云明,男。申请执行人颜宁岗与被执行人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6)莲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宁岗于2014年1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云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2014)莲执恢字第00471号拘留决定书送达公安莲湖分局。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4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