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28号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向爱国,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上海建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丁圣华,董事长。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先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