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发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发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097号罪犯刘发雄,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发雄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发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5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发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发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