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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蔡佳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蔡佳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李海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荣律师事务所。被告蔡佳润(曾用名蔡盼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诉被告蔡佳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龙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 判 长  范文雪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