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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现金与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现金,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吴现金,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保商岐桥头1号鑫威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现金与被告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现金于2014年7月2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不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