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春新、张树新等与丁虹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春新。原告:张树新,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虹月。委托代理人: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男,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34号。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锦玲,该公司法律顾问。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委托代理人:杨立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委托代理人:马文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李春新、张树新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李春新、张树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李春新、张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韦景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纪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