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鸿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孙学远与孙学远、杭州市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孙学远,杭州市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杭州鸿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俊萌。委托代理人:王钢强。被告:孙学远。被告:杭州市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代表人:胡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学远、杭州市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鸿顺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