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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汪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委托代理人:胡启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再审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胡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本案诉争房屋是申请人胡某与其父母共同出资建造,被申请人汪某未出资,因此,该房屋应归申请人一方所有;二、申请人父母为了儿子的结婚登记被迫在赠与房屋的证明上签字,被申请人是为谋取房产而结婚;三、诉争房屋分割份额认定错误,建房时出资全部是申请人打工资金,被申请人未出资建房;四、诉争房屋是申请人仅有的住房,现申请人及其父母、女儿无房居住,一、二审将房屋判决给被申请人显失公平;五、一、二审法院对双方债务的承担处理不公;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果,请求二审法院对该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某在再审中提交五份新证据材料经审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六个月,胡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查秋月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